|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436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547814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监管措施〔2025〕5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员工直播账号使用和直播人员资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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