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3691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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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421694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张培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培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培俊:
经查,你作为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科技)董事、总经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买卖北辰科技股票1,069,239股,其中卖出1,057,239股,买入12,000股,存在多次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和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加拿大28快速预测开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