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360】新《公司法》之投资者权益知多少
日期:2025-03-08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权益360】新《公司法》之投资者权益知多少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行为直接诉讼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因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但是,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新旧《公司法》均赋予了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且该诉讼权利不受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二、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新《公司法》延续了原法条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股东代位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将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侵害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三人,又称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直接赋予了母公司中小投资者提起代位诉讼的权利,进一步丰富了中小投资者获得救济的手段,也对母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形成威慑,并进一步缩减了其滥权空间。同时为了确保提告股东是真正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避免“恶意诉讼”的情况出现,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还规定了前置程序。新《公司法》沿用原法条规定,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侵害公司利益的是监事,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了股东书面提告请求,或者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股东有权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决议撤销诉讼
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程序或表决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决议时,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不当决议,且股东的提告资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该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也维护了公司治理效率和正当性。为了减少中小投资者维权障碍,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对原有的决议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优化和补充,删除了股东担保要求,新增了轻微瑕疵决议不适用的规定,以及未被通知参会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特殊规定,便于投资者维权的同时也更加符合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删除此规定,股东无需提供担保。 |
此前无规定。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此前无规定。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四、决议不成立诉讼
为了维护股东在公司决策方面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新增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具体类型,当出现严重违反公司会议召开程序及要素而形成的决议时,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自始不成立,股东提告资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权利也不受决议作出期限的限制。具体情形为:“(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这种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不成立之诉确保了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挑战不合法或程序不当的决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公司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